2005年6月15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七版:援手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港口设施建设使用非深水岸线如何审批
    实施机关: 浙江省交通厅
    (浙江省港航管理局航道航政处)
    办理程序:               
    审批港口设施建设使用岸线,建设单位应向所在市港航管理机构申报,由市港航管理机构征求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海事部门意见并审核后,报省交通厅评估。省交通厅经征求省发展和改革委意见后2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或批复(评估和征求意见时间另计)。属交通部审批的,由市交通主管部门征求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海事部门意见并审核后报交通厅评估,交通厅经征求省发展和改革委意见后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评估和征求意见时间另计),报交通部审批。
    申报条件:
    1、申请人必须具有必要的建设、管理(经营)能力;2、建设项目必须经过政府综合经济管理部门立项审批,一般要求对所申请工程进行可行性审查后,向市港航管理机构提出使用港口岸线的申请;3、港口设施的设计人,必须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设计资质。